发布日期:2023-02-02 11:32 浏览次数: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缔造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湖北缔造电气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73806元、案件受理费1646元。经本院发起网络总对总查控,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湖北缔造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查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但该不动产已被其他法院多轮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通过传统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湖北缔造电气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湖北缔造电气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